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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气污染防治案例通报 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大队东门中队处置秸秆焚烧案
2026-10-15 15:29:58 字号:小中大

一、基本案情

2026年10月12日20时许,东门中队中队长何少华带领蒋其天、周金平开展日常巡查时,发现东方丽都10栋702住户洪某某在锦绣乾城小区南侧菜地焚烧板栗外壳用作农肥,当即联系社区干部赶赴现场,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浇灭火源,第一时间开展现场勘查、制作询问笔录,次日中队即依法立案查处,处罚执行到位。

二、法律依据

违反了《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第(六)项:禁止焚烧树叶、木柴、垃圾等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物质。依据《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第(五)项: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,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
三、处理结果

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《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第(六)项:禁止焚烧树叶、木柴、垃圾等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物质。依据《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第(五)项: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,对洪某某进行五百元处罚。

来源:道县融媒体中心

作者: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大队东门中队

编辑:吴冬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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